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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启动《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》的通知

来源:人事劳资处 发布时间:2017年07月26日

所有在职、离退休人员:

根据《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》(赣府厅发[2017]7号)和《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操作细则的通知》(赣卫家庭发[2017]4号)文件精神,即日起启动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申请,请符合条件的在职、离退休人员前来人事劳资处进行申请。

一、申请对象(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)

1.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,2017年12月31日前,男性年满60周岁,女性年满55周岁。

2.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人员。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子女的,或合法生育或收养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。

3.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(市、区)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。

我校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,在职、离退休人员均纳入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,以个人为单位申请。

二、申请时间

1.2017年:即日起至9月30日止。

2.自2018年起:每年1月初到3月底。

三、奖励标准及发放形式

从2016年1月1日起,属于奖励对象的,从男性年满60周岁,女性年满55周岁的当月开始计发。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,直至亡故,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;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,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;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,不补发奖励。

四、申请材料

1.申请人居民身份证、婚姻关系证明(结婚证或离婚证)、户口簿(复印件含户籍首页及申请人页)、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《独生子女证》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两份。

2. 两张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近照。

3.填写《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》(附件一)两份,填写《个人诚信承诺书》(附件二)两份。

4.如 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《独生子女证》遗失或未及时办证的,由本人填写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或《独生子女证》遗失或未及时办证承诺书(附件三)两份。

5. 申请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已经死亡,可以由代办人以申请人名义代为申请并领取奖励金。

五、经办流程

1.9月1日前发放相关申请表格纸质版(申请者自行打印亦可)。

2.9月中旬(具体日期另行通知)在青云谱校区集中进行申请材料的原件审核和复印件的收集。

3.联系人:余达峰;电话:138 7916 9766。

人事劳资处

2017年7月26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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